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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住所地:长安区长安北街生产路6号。经营者:刘尔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经营者,住西安市碑林区光荣社区9号楼3幢。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林区南新街。法定代表人:储拉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海河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第二建筑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