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代利华与被执行人李风青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利华,李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恢9号申请人代利华,女,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住阿里河镇青年路奋飞小区738号。被执行人李风青,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天镇县三十里铺乡李芳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利华与被执行人李风青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天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8)天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