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亚范对梨树县胜利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站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亚范,梨树县胜利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24号申请人:郭亚范,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梨树县胜利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站,法定代表人:高德辉。申请人郭亚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由于资金周转不开于1993年7月10日在申请人处借款200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款项,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偿还,申请人提交欠据一份。现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所欠欠款2000.00元及11585.00元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梨树县胜利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亚范欠款2000.00元及利息11585.00元,共计13585.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