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邵永义、孙淑玲、孙海英、尹丽娜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邵永义,孙淑玲,孙海英,尹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唐洪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永义,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淑玲,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海英,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尹丽娜,女,1980年3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永义、孙淑玲、孙海英、尹丽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金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海英名下所有的坐落于X地的门市房一处,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