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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336冯四五与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四五,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36号申请执行人:冯四五,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乡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四五与被执行人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