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李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李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943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白沙村溪西大埔岭路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13770G。主要负责人:张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林,男,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李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廖益杭、李柏辉、罗杨龙、廖庚生、李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柏辉名下的闽F×××××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山白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柏辉名下的闽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