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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伟对张春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41号申请人:张伟,现住吉林省农安镇。被申请人:张春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春林所有的吉A2ZL**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伟提供价值1000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林所有的吉A2ZL**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张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