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振东与胡伦兵、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268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对原告刘振东诉被告胡伦兵、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9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9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书中下数第四行,“29000元”补正为“65000元”。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