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045郭明显与孙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显,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610号申请执行人郭明显,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郭明显与被执行人孙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明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建给付人民币133494.2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90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开厂、有车、有机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10日通过邮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孙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2016年12月、2017年1月先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6年12月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孙建在当地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2017年2月20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孙建到庭谈话,孙建到庭报告财产,与本院调查结果基本一致。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孙建限期履行义务,孙建称其与申请执行人郭明显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郭明显与被执行人孙建共同到庭核实,双方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建分期履行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明显108000元,且孙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首期28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明显以其与被执行人孙建达成和解,请求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5、2016年12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孙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常规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执行中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明显到庭提交和解协议并表示其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请求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孙建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3494.25元,现已执行到位28000元。本案执行期限届满,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明显后,郭明显书面请求本院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冀 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