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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周庆顺与何洁、何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顺,何洁,何风英,何凤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433号原告:周庆顺,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港环卫车队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原告之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石化天泰实业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何洁,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海阔天平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何风英,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何凤娟,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周庆顺与被告何洁、何风英、何凤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何庆顺就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须以该行政诉讼的结果作为依据,确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高俊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吕佳琪书 记 员 李源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