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535号原告:郑某,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涛,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暂住中国联通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元405.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涛书 记 员 仲伟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