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乔玉苗与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苗,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569号原告:乔玉苗,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青,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乔玉苗与被告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沈青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东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