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廖道辉、吴国华、张英文、阳信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廖道辉,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吴国华,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张英文,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阳信元,男,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廖道辉、吴国华、张英文、阳信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