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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学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17号申请保全人梁平占,男,1970年7月24日生,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宋学功,男,1973年8月15日生,住乐陵市时代.申请保全人梁平占与被保全人宋学功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宋学功位于乐陵市时代花园1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幢、冻结被保全人宋学功在乐陵市农商银行的股金或被保全人宋学功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宋学功位于乐陵市时代花园房产一幢(证号为100×××4),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二、冻结被保全人宋学功开户于乐陵市农商银行账号91400×××8股金80000股,冻结期限自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止;三、扣留被保全人宋学功在乐陵市农商银行工资及相应收入650000元,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800元,剩余工资及相应收入予以扣留。扣留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