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90号原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六区金茂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潘华鹏。委托代理人肖敏,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赞,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黄立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