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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国新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赣州市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国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84号申请人:赣州市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叶国新,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赣州市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国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叶国新所有的位于南康区××庭的房屋一套(合同编号:××××××),担保人廖镜芳、朱金兰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康区××街办××路北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叶国新所有的位于南康区××庭的房屋一套(合同编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廖镜芳、朱金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康区××街办××路北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钦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