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县分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县分公司,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61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116463855。法定代表人:刘云东,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7X5。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武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二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邮政武隆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