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前富与吴光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富,吴光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230号原告:张前富,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连,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前富与被告吴光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前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前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前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前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