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振泉;于爱琴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泉,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爱琴,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振泉与于爱琴房屋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家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