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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振泉;于爱琴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泉,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爱琴,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振泉与于爱琴房屋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家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