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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与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989号原告: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572416220L。投资人:李洪。被告: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文昌路西面建设大道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669871852A。法定代表人:左辉棠。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与被告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新梅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龙川县老隆镇旺客隆百货商场负担。审 判 员 古宏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秀珍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