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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安全与被告刘阳、欧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全,刘阳,欧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053号原告:陈安全。被告:刘阳。被告:欧鹏。原告陈安全与被告刘阳、欧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安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陈安全负担。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承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