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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经人民法院电话多次通知拒不履行义务,经查其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有存款。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6**民初37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