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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雷雨、卞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雷雨,卞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681-3号申请执行人::宋雷雨,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卞卫东,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卞卫东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卞卫东在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