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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与管相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管相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119号原告: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世芳,职务:总经理。被告:管相运,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诉被告管相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萨博整体厨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