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侯永卫与郑斌、李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卫,郑斌,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4号之二申请人侯永卫,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郑斌,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敏,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永卫与被执行人郑斌、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