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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建滨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红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建滨典当有限公司,赵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57号申请人青海建滨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10972-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新村路8号。法定代表人范建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永红(身份证号:6123211970********),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新集镇前街村*组***号。申请人青海建滨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红典当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赵永红偿还申请人青海建滨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194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用64540.00元,案件受理费5846.00元、律师费1580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186.00元。因被执行人赵永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建滨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永红承担执行费449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赵永红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民和路有房产(39号29号楼3单元312室)一套,有抵押,还未解除,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赵永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30.6186万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