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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军清砖厂诉被告董新友、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军清砖厂,董新友,李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513号原告:虎林市军清砖厂,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桦树村四队。经营者:唐立军,男,47岁。被告:董新友,男,51岁。被告:李海军,男,46岁。原告虎林市军清砖厂与被告董新友、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虎林市军清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虎林市军清砖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