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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曲智与曲伟、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智,曲伟,于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曲智,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曲伟,男,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于洪霞,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智与被执行人曲伟、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同意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355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