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郑州鑫之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郑州鑫之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新洋,李红艳,吴永进,袁晓奇,王成军,孟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78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委托代理人门园园,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鑫之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1号楼2单元10层1006号。法定代表人司新洋。被申请人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座2单元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孙哲。被申请人河南省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吴永进。被申请人司新洋,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红艳,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吴永进,男,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袁晓奇,女,朝鲜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成军,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孟晶,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7年9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0603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鑫之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新洋、李红艳、吴永进、袁晓奇、王成军、孟晶银行存款8106036.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