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牛文君诉曹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君,曹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牛文君。被执行人曹爱玲。本院在执行牛文君诉曹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