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张贵军非诉执行审查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张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83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朱忠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男,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竣岚,男,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贵军,男,1970年2月2日生,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尚国土矿处罚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尚国土矿处罚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白 羽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鞠春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