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国基与易雪峰、鹤山市桃源镇鼎天家具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基,易雪峰,鹤山市桃源镇鼎天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基,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易雪峰,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鹤山市桃源镇鼎天家具厂,住所:鹤山市。经营者:易雪峰。申请执行人李国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雪峰、鹤山市桃源镇鼎天家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易雪峰、鹤山市桃源镇鼎天家具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国基清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3289.25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780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易雪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故暂未能处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故暂未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