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史金芳与张成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金芳,张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史金芳,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成年,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史金芳与张成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