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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成云、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云,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云,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15-15)。法定代表人:纪殿友,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张成云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