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88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除被执行人已被另案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088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