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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伟兵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05号申请保全人:黄色华,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保全人:杨锦环,女,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黄恒新,男,壮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申请保全人:孟庆国,男,土家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陈家河镇。申请保全人:高保富,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申请保全人:黄伟兵,男,壮族,出生日期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申请保全人:张鹏,男,苗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陈家河镇。申请保全人:李云,男,汉族,1990年8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凤屯镇。申请保全人:李建华,男,苗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陈家河镇。申请保全人:周忠讯,男,汉族,1993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霞峰镇。申请保全人:韦利东,男,壮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大新县。申请保全人:黄永平,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龙母镇。申请保全人:黄孟乾,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申请保全人:黄孟金,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申请保全人:黄孟严,男,汉族,2001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申请保全人:潘金荣,男,苗族,出生日期1965年7月17日,住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申请保全人:张宗远,男,土家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陈家河镇。被保全人:新会区大泽镇新锐丰锯木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创利来工业基地李村坑(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2600694491。经营者:李子梨。申请保全人黄色华、杨锦环、黄恒新、孟庆国、高保富、黄伟兵、张鹏、李云、李建华、周忠讯、韦利东、黄永平、黄孟乾、黄孟金、黄孟严、潘金荣、张宗远与被保全人新会区大泽镇新锐丰锯木厂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黄色华、杨锦环、黄恒新、孟庆国、高保富、黄伟兵、张鹏、李云、李建华、周忠讯、韦利东、黄永平、黄孟乾、黄孟金、黄孟严、潘金荣、张宗远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价值人民币137063元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黄色华、杨锦环、黄恒新、孟庆国、高保富、黄伟兵、张鹏、李云、李建华、周忠讯、韦利东、黄永平、黄孟乾、黄孟金、黄孟严、潘金荣、张宗远与被保全人新会区大泽镇新锐丰锯木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黄色华、杨锦环、黄恒新、孟庆国、高保富、黄伟兵、张鹏、李云、李建华、周忠讯、韦利东、黄永平、黄孟乾、黄孟金、黄孟严、潘金荣、张宗远与被保全人新会区大泽镇新锐丰锯木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