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红丽与六盘水铜锣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丽,六盘水铜锣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02号原告:张红丽(系死者张家龙之母),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双玲,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83769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青,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51836。被告:六盘水铜锣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东路香榭水岸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红丽与被告六盘水铜锣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本院予以免交(原告申请缓交至宣判前)。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