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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谢国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0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沿河路。被执行人:谢国苗,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暂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谢国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并处谢国苗罚金108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向被执行人谢国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国苗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谢国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谢国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谢国苗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国苗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控,现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被执行人谢国苗户籍所地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所有的车进行冻结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谢国苗刑期已满,已释放外出,因其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08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胡  学  华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