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申请执行彭宁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负责人:王程,行长。被执行人:彭宁。本院在执行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与彭宁金融借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宁所有的坐落威远县连界镇房屋二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