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朝霞与成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霞,成星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630号申请人:陈朝霞。担保人:夏允江。被申请人:成星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霞诉被告成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朝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星莹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夏允江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555**北京现代牌BH6440AY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朝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夏允江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555**北京现代牌BH6440AY小型普通客车过户手续;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成星莹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陈朝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