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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瑞迪工艺品有限公司、新昌县七星街道盛旺机械配件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瑞迪工艺品有限公司,新昌县七星街道盛旺机械配件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155号申请人:宁波市瑞迪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0543736U),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青云工业园区青云路东边。法定代表人:孙冉旭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盛旺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88W607W),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宋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市瑞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盛旺机械配件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瑞迪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盛旺机械配件厂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