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34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龙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龙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集镇。法定代表人王广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忠,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唐龙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龙才,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逾期利息372500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此款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逾期利息3725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上述2000000元本金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支付)。被执行人唐龙才对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505元,由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唐龙才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义务,如两被执行人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视为未到期的部分均已到期,且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本金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全部逾期利息以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扣除两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