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捌度实业有限公司、赵金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捌度实业有限公司,赵金辉,洛阳恒辉电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682号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上海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史万福,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福春,男,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捌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展览路交叉口22号楼法定代表人:赵金辉,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金辉,男,1979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被告:洛阳恒辉电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白马寺村。法定代表人:杨兵辉,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捌度实业有限公司、赵金辉、洛阳恒辉电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万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