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强与梁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梁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45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梁会明,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梁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梁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强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464.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8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