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乃静诉被告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房信用社、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乃静,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房信用社,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220号原告:任乃静,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丰,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系沈阳市辽中区蒲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房信用社,住所地辽中区。负责人:刘建华,系主任。被告: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原,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乃静诉被告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家房信用社、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乃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乃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