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月英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月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月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文盲,务工,住贵州省天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月英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4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月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12日起,被告人杨月英在其位于普宁市占陇镇西社西湖村的出租屋开设一麻将赌摊,聚众赌博。赌摊每天有4至8人参与赌博,杨月英从每张麻将桌“抽水”渔利人民币(下同)40元。截至案发当日,累计参赌人员约100人,杨月英共从中牟取非法收入2500多元。2017年3月6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杨月英和参赌人员袁某等人,查获赌具、赌资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月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月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月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杨月英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月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月英上诉称其在出租屋供人赌博,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只是茶水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7年2月12日起,上诉人杨月英在其位于普宁市占陇镇西社西湖村的出租屋内开设一麻将赌摊,供人赌博。该赌摊每天有4至8人参与赌博,杨月英从每张麻将桌“抽水”40元。2017年3月6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杨月英和参赌人员袁某等人,查获赌具、赌资若干。该赌摊累计参赌人员约100人,杨月英共从中获利2500多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月英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月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月英上诉称其在出租屋供人赌博,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只是茶水费,经查,杨月英设立麻将赌摊,并从中“抽水”牟利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杨月英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杨月英上诉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判决已对该情节予以认定,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杨月英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量刑,二审不能就该情节再次予以从轻量刑,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鸣审 判 员 林东雄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