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乙敏与涿州天保集团(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青花府售楼处(北京第一时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乙敏,涿州天保集团(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青花府售楼处(北京第一时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399号原告胡乙敏,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天保集团(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涿州青花府售楼处(北京第一时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滢,该售楼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乙敏与被告涿州天保集团(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青花府售楼处(北京第一时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乙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