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学宝、路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宝,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宝,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路峰,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赵学宝诉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