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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30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被告:贺某某,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建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