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30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被告:贺某某,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建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