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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曾初之与陈涣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初之,陈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曾初之,男,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涣兰。曾初之与陈涣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涣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初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涣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初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涣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初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润瑶 关注公众号“”